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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06:04 浏览量:2816
工节函[201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和内容
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确实无法按期验收的,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计划于2013年底前竣工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纳入本次验收重点范围。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际执行情况、实际投资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现节能量和经济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验收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拨付文件;
(三)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购置设备明细表;
(四)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报告;
(五)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重点包括财政资金账务管理、具体使用情况);
(六)省级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七)验收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程序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底前完成纳入本次验收重点范围的项目验收工作,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对项目进行自查。项目已竣工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将验收材料报送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地方验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验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能源管理、行业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各不少于1人。验收组应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采用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开展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表(附件2)。
(三)公示意见。验收意见应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出具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国家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和综合利用司)。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泄密及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2.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验收意见表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14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8)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