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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出台太阳能提灌站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3 11:20 浏览量:2290
  自2010年宁南县大花地建成我省第一座太阳能提灌站以来,我省农业部门对太阳能提灌站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积极探索和科学实践,取得了一系列的建设成果。通过示范带动、宣传培训和政策扶持等推广措施,目前,我省21个市州中已有16个市州兴建太阳能提灌站。到今年底全省将建成太阳能提灌站180余座,总装机功率5300千瓦,设计灌溉面积19.7万亩,受益人口13.6万人,总投入1.75亿元,年新增经济效益5168.5万元。

  攀枝花市光热资料丰富,特色效益农业发展成效显著,适宜建设太阳能提灌站,是近年来太阳能提灌站建设数量最多的市。为进一步规范太阳能提灌站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太阳能提灌站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攀枝花市农牧局、水务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攀枝花市太阳能提灌站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农业厅潘海平总农艺师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为方便各地参考借鉴,下面将该办法全文刊发。


  攀枝花市太阳能提灌站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太阳能提灌站建设与管理水平,规范太阳能提灌站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推进太阳能提灌站建设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SL540-2011 光伏提水工程技术规范、DB51/T1891-2014 小型太阳能提灌系统技术规范 、DB51/T990-2010 小型泵站设计规程、DB51/T989-2010 小型泵站施工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太阳能提灌站项目。其它太阳能提灌站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四川省太阳能提灌站发展规划》(2014—2020年)总体要求,结合当年年度资金额度和任务清单进行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条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论证、申报、初审、组织实施及竣工初验。市级及以上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的评审及项目建设的督导及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原则;坚持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太阳能提灌站建设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光照充足,有稳定可靠的太阳能资源;

  2、水源充足,拟建灌区内有蓄水设施或新建蓄水设施;

  3、灌溉面积300亩以上或解决人畜饮水300人(头)以上;

  4、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项目区群众需求迫切,积极性高。

  (二)申报要求

  由拟建村社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上报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申请书应含立项理由、组织领导、管理措施、村(社)或受益业主出具的自筹资金和建设用地承诺书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立项

  (一)立项申请书经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方案应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有太阳能提灌站设计业绩的设计单位编制。

  (三)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措施等;项目设计依据、设计报告及设计图纸;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管理、建后管护、效益分析(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八条  在项目设计中,要选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杜绝一切低质、劣质和淘汰产品。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汇同乡(镇)及受益业主初审,省或市组织相关专家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后,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联合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资质。光伏阵列容量在100kW以下(含100kW)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光伏阵列容量在100kW以上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总承包和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可联合体),并具有太阳能提灌站建设业绩。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到项目点上进行管理,并压证施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应具有机电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项目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具有太阳能利用相关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建设方式。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具体建设方式由县(区)根据工程实际自行决定。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确定的指导和监管,坚决杜绝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接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区域进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财政资金奖补标准、施工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太阳能提灌站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的项目,必须由设计部门充分论证或重新设计后,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才能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参与我市的太阳能提灌站建设项目。

  (一)凡不按设计施工的;

  (二)使用低质、劣质和淘汰产品的;

  (三)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各县(区)业务主管部门从申报立项开始建立项目档案,包括立项申请书、实施方案(含设计资料)、实施方案批复、招投标资料(或民办公助资料)、合同协议、施工记录、监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资金拨付凭据等,装订成册保存,以便查阅。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的进度,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可暂缓、削减、停止拨付资金或取消项目资格。若项目建设中涉及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二)截留、挤占项目资金或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

  (三)选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或采用低质、劣质和淘汰产品的;

  (四)工程出现重大安全和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条件

  (一)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试运行检测。累计运行时间应大于72小时无故障,方可申请验收。

  (二)必须由具有省级及以上法定计量认证资质、且具有相应认证范围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太阳能提灌站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

  主要检测指标应包含全天候情况下流量、扬程、功率等相关指标。太阳能提灌站相关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流量、扬程应符合设计要求性能指标;额定流量下,机泵系统效率≥50%;千吨·米泵配套功率≤6.0kW/(kt·m);千吨·米太阳能方阵功率≤8.0kW/(kt·m)。

  (三)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未能按期进行验收的,应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技术资料(立项资料、实施方案、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和合格证、工程变更资料、施工合同、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一)初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工程量、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