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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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流通函[2014]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和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绿色供应链,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发展,我们制定了《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指南》的贯彻落实。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22日
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绿色流通和可持续发展,引导企业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实施绿色采购,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绿色采购,是指企业在采购活动中,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回收促进,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本指南所称绿色供应链,是指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上下游供应关系。
第三条 具有供应链上下游供应关系的供应商企业与采购商之间采购原材料、产品和服务,鼓励适用本指南。
用于最终消费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以及原材料、制成品、半成品等生产资料的采购,鼓励适用本指南。
鼓励网上采购适用本指南。
第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自觉实施和强化绿色采购。
各级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本地区企业的绿色采购行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五条 企业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兼顾。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效益,优先采购环境友好、节能低耗和易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打造绿色供应链。企业应不断完善采购标准和制度,综合考虑产品设计、采购、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多个环节的节能环保因素,与上下游企业共同践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社会责任,打造绿色供应链。
(三)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度改革、政策引导、信息公开和促进行业规范等方式,推进企业绿色采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第六条 鼓励企业树立绿色采购理念,将绿色采购理念融入经营战略,贯穿原材料、产品和服务采购的全过程,不断改进和完善采购标准和制度,推动供应商持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共同构建绿色供应链。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具体可行的绿色采购方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
绿色采购方案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绿色采购目标、标准;
(二)绿色采购流程;
(三)绿色供应商筛选、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绿色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检验和争议处理机制;
(五)绿色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频次等;
(六)绿色采购绩效的评价;
(七)实施产品下架、召回和追溯制度;
(八)实施绿色采购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鼓励企业要求供应商在产品设计过程中更多采用生态设计技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资源消耗,使产品和零部件能够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企业围绕企业经营战略和绿色采购目标制定绿色采购标准。
鼓励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中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要求,体现绿色环保理念,严格按照采购标准进行采购。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建立对采购的产品从原材料到交货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完善采购流程,主动参与供应商的产品研发、制造过程,引导供应商通过价值分析等方法减少各种原辅和包装材料用量、用更环保的材料替代、避免或者减少环境污染等。
鼓励企业要求供应商供应产品或原材料符合绿色包装的要求,不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包装物材料,使用可循环使用、可降解或者可以无害化处理的包装物,避免过度包装;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的材料消耗。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对所采购的产品或原材料在仓储和物流运输等环节,推行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的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对采购的产品和原材料建立废弃物回收处理流程,以实现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采购商和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带动全社会绿色消费:
(一)向消费者宣传引导低碳、节约等绿色消费理念,改善消费者的产品选择方式;
(二)发掘消费者绿色需求并在采购过程中予以满足;
(三)建立绿色品牌,提高绿色品牌知名度;
(四)开展“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推广门店节能改造,促进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销售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五)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主动参与绿色消费,减少一次性用品及塑料购物袋的使用。
第三章 采购原材料、产品与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设计过程中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关注可持续发展;
(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更环保的原材料,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 污染物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低,不会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四)产品废弃后可以回收,易于拆卸、翻新,能够安全处置。
鼓励企业采购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不宜采购以下产品:
(一)不符合商务主管部门防止过度包装及回收促进要求的;
(二)被列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
(三)产品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四)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生产、采购、使用的其他高耗能、高污染类产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
绿色原材料选材应优先选用符合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的、具有低能耗、低污染、无毒害、资源利用率高、可回收再利用等各种良好性能的材料。
鼓励企业参照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采购绿色原材料。
鼓励企业在满足有关环境标准、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和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玻璃、废纺织品等可再生资源作为原材料。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服务。绿色服务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内容对环境总体损害的程度很小,污染物排放少、不产生有毒有害或者难处理的污染物,对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置等;
(二)服务内容符合节能降耗的要求,在服务过程中少用资源和能源,对自然资源总体消耗的量较低;
(三)服务内容有益于人类健康。
第四章 选择供应商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绿色供应商筛选和认定条件,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筛选和认定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应商: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或者环保良好企业的;
(二)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自愿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三)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
(四)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五)因环境保护工作突出,受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表彰的;
(六)采用的工艺被列入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
(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
(八)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的;
(九)符合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提出的采购商应当优先采购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企业不宜选择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供应商:
(一)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尚未整改完成的;
(四)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或者节能目标要求的;
(六)未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
(七)当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九)具有其他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应将其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采购商;
(二)供应商出现本指南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环境问题的,采购商可以降低采购份额、暂停采购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三)因供应商隐瞒环保违法行为,造成采购商损失的,采购商有权依法维护其权益;
(四)供应商通过努力,在技术进步、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实现比采购合同约定的环境要求更优的环境绩效的,采购商可以通过适当提高采购价格、增加采购数量、缩短付款期限等方式对供应商予以激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供应商绩效监控体系,对供应商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企业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监督。
鼓励企业建立本企业的绿色供应商数据库,并与行业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对接共享。
鼓励企业定期向地方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社会公众报告或者公布绿色采购的成效,接受监督。
第五章 政府引导与行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采购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自觉实施和强化绿色采购,并通过公开绿色承诺等方式,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绿色采购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并定期更新:
(一)通过有关节能、节水、环境标志、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或认定的产品及其供应商的信息;
(二)供应商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三)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具有代表性的采购商制定的绿色采购规范;
(四)采购商的绿色采购承诺书或者绿色采购协议;
(五)采购商实施绿色采购的典型经验;
(六)有利于推动绿色采购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推动绿色采购的意义、有效实施绿色采购的企业和完整的绿色供应链进行报道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理念和绿色消费观念。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本行业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和绿色原材料、绿色产品、绿色服务以及绿色供应商数据库,供有关企业共享,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举办有关绿色采购的宣传、培训、推广等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有关绿色采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中国企业从国外采购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第三十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结合本指南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企业绿色采购细则。